男子嫖娼,妻子起诉离婚,法官说珍惜亲情不判离,法官真的不懂法?
文|庄志明律师
今天看到一个匪夷所思的新闻: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:近日,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,男子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、婚后嫖娼,其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。
法院认为,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,对彼此负责,对家庭负责;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,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,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。
我看到网民对这个新闻是义愤填膺,且看滔滔滚滚的网民评论:
鄙人认为,这个问题上骂法官,在法律层面上是非常错误的,因为法官没枉法裁判。
说法官没有枉法裁判是因为我们必须要知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,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“…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具备(一)——(四)项情形之一,法院是“应当“判决离婚的,但就实践看,想认定成为该四项情形的,几乎不可能,或者说很罕见。
比如本新闻里所叙及的嫖娼,算不算(一)情形的“重婚“?答案毋庸置疑是否定的,道理不要细说;算不算”与他人同居“?也不算,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:“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嫖娼多是打一枪就跑,不可能是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的,故嫖娼不属于“与他人同居”情形。
可见,嫖娼既不是重婚,也不是与他人同居,不在“应当准予离婚“的情形。至于说本新闻报道里谈及的分居,按理本应当离婚的,但其从证据上是很难做到的,分居这种状态怎么表现?你拿出在外租房、快递、外卖生活轨迹的证据,对方也可拿出在你居住地活动的定位出来(溜达溜达定位设定都可做到了),说和你共同生活来着的,你能有啥办法?你总不能24小时对自己录像,以证明你周围没有ta?
所以说想以分居来离婚的,证据是很难做到的;就算能证明分居的事实了,他还可以分居是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生活需要(比如照顾老人)而分居的,而不是感情不和分居为理由抗辩……一言以蔽之,“应当准予离婚“在实践真的很难,依据(一)——(四)情形离婚的案件是很稀缺的,大多数离婚依据的是“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”而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来自法官的自由裁量和“惯例”。
比如我们说说“惯例”,“劝和不劝离”就是惯例,不管什么情况,不管三七二十一,法官基本上都劝和,劝和就是“政治正确”,劝和就是宇宙真理。
惯例中还有一个“潜规则”,就是第一次坚决不判离婚,第二次离婚基本不判离婚,第三四次才开始考量离婚。以起诉离婚的次数来证明离婚的决心,以离婚的决心来证明“夫妻感情破裂”,像本新闻中的第一次离婚被法院驳回,完全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内,也符合法官判案的通常做法——随大流。
同时笔者还要说,本新闻的“嫖娼”等龌龊基本上是原告单方叙述,“李某称,刘某1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,婚后有出轨迹象、存在嫖娼等行为,对家庭不管不顾,其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”该等理由在证据层面并未有强力坐实,既然没有坐实,法官又怎能轻易认定该节事实?
故此,笔者认为法官的该判案本身并无大错,或者说法官坚持了墨守成规、安常习故的正确性。
但当今昌明时代,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做法绝不会是一个好法官,好法官必须在坚持法治的基础上敢于作出违背祖宗的决定,这才是顺应时代的好法官,与时俱进的好法官,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好法官。
在笔者看来,本新闻里的原告称被告嫖娼之类,不论陈述是否属实,其实都已证明了“夫妻感情破裂”:真,说明了被告男对原告女的感情破裂,此不要拿家里红旗不倒,外面彩旗飘飘说事;假,说明女对男的感情破裂,都造谣嫖娼了,还不能说明感情破裂到极点了。这种情况怎么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情形?
历史上“祖宗之法不可变”其实还对应“天变不足畏,祖宗不足法,人言不足恤。”离婚官司判决的“潜规则”也该改一改了,“劝和不劝离”的陋习该改改了。
最后笔者必须对某些媒体人强烈批评,#男子婚前染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#的话题的编造者,敢情人家嫖娼你看到的,还是一起去的?否则你怎么就言之凿凿认定人家嫖娼了???媒体人不负责任的话(题)还是少说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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